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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权利

📝 宪法(constitution)是政治权力的"基本法则"——它规定了权力如何分配、如何行使、如何受到限制。没有宪法(无论成文还是不成文),权力就没有边界;没有对权利的保障,个人自由就依赖于统治者的善意。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通过法律约束政治权力的理念——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宪法的概念与功能

宪法是什么

宪法在最广义上指规定一个政治共同体基本结构和运作规则的法律文件或惯例体系。它是"法律中的法律"(law of laws)——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在宪法设定的框架内运作。然而,宪法不仅是法律文件,它还承载着象征功能——它表达了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核心价值承诺、自我理解和对未来的愿景。

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关键在于其根本性至上性:根本性意味着它处理的是最基本的政治安排——权力如何分配、政府如何组织、公民拥有哪些基本权利;至上性意味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政府行为是无效的。

宪法的核心功能

宪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四个层面:

授权功能:宪法创建政府机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并赋予各机构特定的权力。没有宪法的授权,政府机构的存在和行为就缺乏法律基础。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赋予国会立法权,第二条赋予总统行政权,第三条赋予联邦法院司法权——每一项权力都有其宪法根据。

限权功能:这是宪政主义最核心的功能——设定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政府"不能做什么"。宪法通过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联邦制(federalism)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等制度安排来限制政府权力。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对此有经典表述:“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天使来管人,就不需要对政府的内外约束了。在构建一个人管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首先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然后迫使政府控制自己。”

权利保障功能:宪法列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政府权力不可逾越的底线。权利法案的核心思想是:即使是民主多数也不能侵犯某些基本权利——它们是"反多数的"(counter-majoritarian),正是为了保护少数免受多数的暴政。

程序规定功能:宪法规定了政治决策的程序——如何制定法律、如何修改宪法、如何处理权力冲突、如何在紧急状态下行使非常权力等。程序看似"技术性"的,但它实际上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谁控制了程序,谁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结果。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的传统

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拥有成文宪法(codified/written constitution)——即以一份或少数几份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系统地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现代成文宪法的历史始于1787年的美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至今仍在生效(虽然经历了27次修正)。

成文宪法的优势在于:明确性——权力的边界和公民的权利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减少了模糊和争议的空间;可诉性——公民可以在法院援引宪法条款来挑战政府行为;象征性——一份可以被阅读和引用的宪法文本有助于培养公民对宪政原则的认同。

不成文宪法:英国的独特传统

英国是最著名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严格地说,英国有宪法但没有一份统一的成文宪法文件。英国的"宪法"由多种来源构成:制定法(如1215年大宪章、1689年权利法案、1998年人权法)、判例法(法院的先例性判决)、宪法惯例(convention,不成文但被普遍遵守的政治规则,如"首相必须得到下院多数支持")以及权威学术著作(如白芝浩和戴雪的著作)。

不成文宪法的核心特征是灵活性——它可以通过普通的立法程序进行修改,不需要像成文宪法那样的特殊修宪程序。这使得英国的宪政安排能够较为顺畅地适应社会变化。然而,批评者指出灵活性也是其弱点:缺乏一份至高无上的成文宪法意味着公民权利缺乏最终保障——议会可以通过普通立法来改变"宪法性"安排,且没有宪法法院可以宣布议会立法无效(这就是所谓的"议会主权"原则)。

以色列和新西兰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不成文宪法或部分成文宪法的范畴——以色列用一系列"基本法"(Basic Laws)代替统一的宪法文件,并持续争论是否需要制定一部正式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的修改程序远比普通立法严格。美国宪法是最典型的刚性宪法:修正案需要参众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随后还需要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自1789年以来,美国共提出了数千项宪法修正案提案,但只有27条修正案最终通过——其中10条(权利法案)在宪法批准后仅两年就通过了。最近一次修正案(第27修正案,关于国会议员薪酬)的批准过程更是跨越了203年(1789年提出,1992年获得足够州议会批准)。

**柔性宪法(Flexible Constitution)**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或接近。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本质上是柔性的——议会可以通过普通多数表决来改变任何"宪法性"安排。

刚性宪法更有利于保护基本权利和制度稳定——但也可能导致宪法条文落后于社会变化。柔性宪法更能适应变化——但也更容易被一时的政治多数所操纵。这一张力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只能在"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寻找平衡。

基本权利:分类、演进与限制

权利的代际分类

权利理论中常用"代际"分类法来梳理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

第一代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产生于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传统。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消极性——它们要求政府"不做什么"(不审查言论、不迫害异见者、不非法拘禁公民)。

第二代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于19-20世纪的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传统。包括工作权、教育权、住房权、医疗权、社会保障权等。这些权利的共同特征是积极性——它们要求政府"做什么"(提供教育、保障就业、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代权利的争议性远大于第一代:批评者认为将社会经济要求定义为"权利"模糊了权利的概念,将无限的义务强加给政府;支持者则反驳说,如果公民缺乏基本的物质保障,第一代权利的享有就是空洞的——一个食不果腹的人的"言论自由"有什么意义?

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团结权利):20世纪后半叶提出,包括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文化自决权等。这些权利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集体(民族、人民),且需要国际合作来实现。第三代权利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中仍不确定。

权利的限制与平衡

几乎没有权利是绝对的——当不同权利之间或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平衡。言论自由不保护煽动暴力和蓄意造谣;隐私权不阻止合法的刑事侦查;宗教自由不免除遵守一般性法律的义务。

欧洲人权法院(ECHR)发展出了"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来指导权利限制的合法性判断:对权利的限制必须是(1)由法律规定的、(2)追求合法目的的、(3)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即限制手段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必须成比例。这一分析框架已被全球许多宪法法院所采用。

以言论自由为例:大多数民主国家都禁止煽动仇恨的言论(hate speech),但对"仇恨言论"的定义和限制程度存在显著差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极为广泛——除直接煽动"即刻的非法行为"之外,几乎一切言论都受保护,包括令人深感不适的种族主义言论和焚烧国旗等象征性表达。相比之下,德国基本法明确禁止纳粹符号和否认大屠杀的言论——这反映了德国对二战历史的特殊敏感性。两种模式各有其历史和哲学依据,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平衡方式。

司法审查与宪法守护

司法审查的起源与扩展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法院判定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宪并宣布其无效的权力——是宪政主义最有力的制度保障。然而,这一制度并非天然存在,而是有着特定的历史起源。

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论证:宪法是最高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判断法律是否违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文本本身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审查权——马歇尔是通过宪法解释来"发现"(或"创造")了这一权力。

二战后,司法审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许多欧洲国家在二战的惨痛教训后——纳粹德国是通过"合法"的议会程序上台并瓦解民主制度的——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1951年成立)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宪法法院之一——它不仅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原则的丰富内涵。

反多数难题

司法审查面临一个根本性的理论质疑: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未经选举产生的法官凭什么推翻民选议会通过的法律?这不是在用少数人的意志取代多数人的意志吗?

支持司法审查的论证包括:多数统治不是民主的唯一原则——保护少数派权利免受多数暴政同样是民主的核心要求;宪法代表了一种更高层次的"人民意志"(制宪权),普通立法不应违背它;独立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政治激情的时刻保持冷静理性的判断。

批评者则反驳:赋予法官如此重大的权力实质上是将政治问题"司法化"——让一小群未经选举的法律精英来决定重大的社会价值争议(如堕胎、同性婚姻、安乐死),这本身就是不民主的。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的论证最为尖锐:在理性的人们对权利的含义存在真诚分歧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认为法官的判断比立法者的判断更可靠。

宪法危机与宪政的脆弱性

宪法的局限性

宪法不是万能的——一份完美的宪法文本不能自动保障民主和自由。宪法的效力最终依赖于政治行为者的遵守意愿和公民社会的监督能力。如果掌权者决意绕过或违反宪法,而社会缺乏有效的制衡力量,宪法就沦为一纸空文。

全球范围内存在大量"装饰性宪法"(sham constitution)——宪法文本承诺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在实践中这些承诺被系统性地忽视或违反。某些威权体制的宪法在纸面上可能比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更"进步"——但纸面上的权利与现实中的权利之间存在巨大鸿沟。

宪法危机的类型

宪法危机发生在宪法框架无法有效处理政治冲突的时候。常见的触发情形包括:不同政府机构之间关于宪法权力边界的严重分歧(如总统与议会的"僵局");执政者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改变宪法的根本性质(如废除总统任期限制);宪法法院的判决被行政机关公开拒绝执行。

2010年代以来,多个国家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宪法危机。波兰的执政党法律与公正党(PiS)自2015年以来系统性地削弱了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独立性——通过修改法官任命程序、强制法官提前退休、设立新的纪律机制来控制司法系统。匈牙利总理欧尔班(Viktor Orbán)通过新宪法(2011年"基本法")大幅扩展行政权力、限制司法独立和媒体自由,并公开宣称建设"非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这些案例说明,宪政主义最大的威胁可能不是来自外部的暴力革命,而是来自内部的合法化侵蚀。

宪政的私人边界:Elizabeth Anderson 的"私人政府"

一个被宪政传统遗漏的权力领域

🏷️ Elizabeth Anderson(伊丽莎白·安德森,1959– )在《私人政府》(Private Government, 2017)中提出:现代企业对雇员行使的权力,在结构上就是政府——它单方面制定规则、监督服从、施加惩罚,却不受选举、权利清单、正当程序或申诉机制的约束。

🔍 宪政传统把"政府"定义为国家,因而把雇佣关系归入私人契约。Anderson 认为这一划分遮蔽了真实的权力结构。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政府的标准不是它的所有制形式,而是它是否对成员行使强制性管辖权;而判定它是否专制的标准,是被治理者对规则的制定是否有发言权。按这两个标准,典型的现代企业是一个不受宪法约束的专制政体:它可以规定雇员的服饰、言论、如厕频次,可以因雇员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政治表达而解雇他,而在实行"任意雇佣"(at-will employment)原则的司法管辖区内,解雇无需给出理由,也不存在上诉。

思想史论证:自由市场论为何曾是平等主义的

Anderson 的论证链具有历史维度。17–18 世纪的市场自由倡导者——包括 Adam Smith 与 Thomas Paine——在当时的语境下是激进的平等主义者。在一个以小农、工匠、小商人为主体的经济中,取消行会特许与封建人身依附确实意味着使人不受他人支配。工业革命改变了前提:生产被组织进大规模的等级科层,绝大多数人不再是独立生产者而是受雇者,“市场自由 = 不受支配"的推论因此失效。但意识形态没有同步更新——人们仍在用一套为小生产者经济设计的语汇,描述一个大企业主导的世界。

这一分析与 Philip Pettit 的"无支配自由”(见第 2 章)直接衔接:雇主未必实际干涉雇员的生活,但保留着任意干涉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本身就改变了雇员的行为——自我审查不需要实际的惩罚就会发生。

制度回应的三条路径

路径机制代表性制度局限
退出劳动力市场竞争使雇员可以离职充分就业、职业流动性退出成本在健康保险、签证或单一产业城镇绑定于雇主时极高
发声集体谈判与共同决策工会;德国的共同决定制(Mitbestimmung)——大型企业监事会一半席位由雇员代表担任依赖组织率;在工会弱化的经济体中难以启动
宪法化把言论、隐私、正当程序的部分保护延伸至工作场所反歧视法、解雇保护立法、数据保护条例与企业自主权、经营效率的边界争议不断

退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具有纠错效果:雇员可以承受转换成本、替代雇主确实存在、离职原因能被组织识别,而且离职者不容易被迅速替换。否则,个人离开可能只完成一次人员更新;最能发声的人先走,留下者反而更难组织。发声与宪法化的作用,正是把个人不满汇总成清晰信息,并使伤害转化为可执行的组织成本。参见 D14 压迫为何持续:退出、反抗与权力再生产

🌍 平台经济把这一问题推向新形态。算法管理下的评分、派单、限流与封号构成一套完整的惩罚体系,却往往既无公开的规则文本,也无申诉程序,而且因为从业者在法律上被归类为独立承包商,传统劳动法的保护也不适用。欧盟 2024 年通过的平台工作指令引入了算法透明、重大决定的人工复核与雇佣关系推定规则,是把宪政逻辑向私人治理延伸的一个制度尝试。

对 Anderson 的批评集中于类比的界限:企业不掌握合法暴力,辞职在成本上也远低于移民,因此把二者放在同一概念下可能夸大了雇主权力。支持者则回应,类比的目的不是声称二者相同,而是指出一个概念盲区:宪政学花费两百年精心设计制约公权力的机制,却几乎从未把同样的追问应用于大多数人清醒时间中最长的那一段。

💭 延伸思考

  • “权利"是被发现的还是被发明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在此前的大部分人类历史中并不被承认。权利的"不可剥夺性"是一个形而上学事实还是一个政治建构?
  • 在紧急状态下(如重大流行病、恐怖主义威胁),政府限制公民自由的边界在哪里?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中各国采取的封锁措施引发了广泛的宪法争议——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之间如何平衡?
  • 数字时代是否需要新型的"数字权利"——如数据隐私权、免受算法歧视的权利、数字接入权?现有的宪法框架是否足以应对技术带来的新型权力关系?
  • Anderson 把典型企业称为不受宪法约束的专制政体,批评者则指出企业不掌握合法暴力、辞职的成本也远低于移民。这一类比的成立与否取决于"退出"的实际代价——当健康保险、居留签证或单一产业城镇把人绑定于雇主时,退出与发声之间的界线应当如何重划?
  • 平台的评分、派单、限流与封号构成一套既无公开规则文本也无申诉程序的惩罚体系。把正当程序与说理义务延伸到算法管理,是宪政逻辑的自然扩展,还是会把宪法概念稀释到不再足以约束公权力?

📚 参考文献

  1. Hamilton, Alexander, James Madison, and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1788. Edited by Clinton Rossiter. New York: Signet Classics, 2003.
  2. Ginsburg, Tom, and Aziz Z. Huq. How to Save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8.
  3. Waldron, Jeremy. “The Core of the Case Against Judicial Review.” Yale Law Journal 115, no. 6 (2006): 1346–1406.
  4. Tushnet, Mark. Weak Courts, Strong Rights: Judicial Review and Social Welfare Rights in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5. Scheppele, Kim Lane. “Autocratic Legalism.”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85, no. 2 (2018): 545–583.
  6. Anderson, Elizabeth. Private Government: How Employers Rule Our Lives (and Why We Don’t Talk about I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7.